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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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186號原告 黃沛琳 被告 杜坤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2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
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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