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1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黃林員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致宏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李侑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即被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