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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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95號原告 黃正言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
潘宜靜 律師被告 黃敏
張光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游曉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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