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71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國治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奕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17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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