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摻有海洛因之香煙壹支、含海洛因殘渣之袋子貳個及含安非他命殘渣之袋子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聲請書誤為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台中縣○○鎮○○路六00之十三號二樓,查扣被告甲○○持有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含安非他命殘渣之袋子一個;及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於九十年八月三日,在台中縣○○鄉○○路○段○巷○○○號旁空地,查扣被告持有之含海洛因殘渣之袋子一個;及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在台中縣○○鄉○○街○○○號查獲被告持有之含海洛因殘渣之袋子一個。因被告甲○○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七號以其強制戒治期滿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摻海洛因之香煙、含海洛因殘渣之袋子及含安非他命殘渣之袋子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二00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因表現良好,復據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九一0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詎被告竟於保護管束期間,未依規定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報到定期採尿多次,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重大,而為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九二三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再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強戒治期滿,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七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查本件扣案被告持有之摻有毒品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含海洛因殘渣之袋子二個,因海洛因與香煙無法析離;另含安非他命殘渣之袋子一個,其上殘留之安非他命亦無法與該塑膠袋剝離,應全部視為被查獲之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之規定及說明,自均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