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陳峯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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