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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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賴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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