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280號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1703號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306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為3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4月14日│民國96年7月24日│民國96年9月19日│││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258號│字第5666號│字第518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28│96年度審訴字第17│96年度審訴字第30││實││0號│03號│6號││審├────┼────────┼────────┼────────┤││判決日期│96年9月20日│97年4月25日│97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17│96年度審訴字第30││決││280號│03號│6號││├────┼────────┼────────┼────────┤││確定日期│96年10月22日│97年5月19日│97年6月16日│├──┴────┼────────┼────────┼────────┤│備註│桃園地檢96年度執│桃園地檢97年度執│桃園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734號(已│字第8012號│字第9452號│││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