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僅係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囑託執行該假扣押事件而已,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執全助字第816號執行卷宗查明屬實,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