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9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連續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434號、95年度偵字第173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