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4月下旬某日至95年5月3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68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91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水利法第94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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