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74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96年度訴字第21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0月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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