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東伯科技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東 原告東暘順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孟熙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上訴字第206號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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