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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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汪承樺 (原名 汪成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
6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承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汪承樺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胡修辰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