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 朱燕玉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5,394元,應繳裁判費為137,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