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58號聲請人即被告配偶乙○○○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哲東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297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被告之配偶,被告本來有買賣機車之正常工作,自被告羈押以還,家庭生計陷入困境,且房貸未繳納,身為被告髮妻,只得以幫傭維生,身體亦欠佳罹患心臟疾病,聲請將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964號,經原審審理後,於94年8月10日以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為有罪判決,判決「甲○○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另有從刑)」,被告不服上訴,本院積極審理後,業經定於94年11月30日宣判,被告甲○○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蔡聰明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