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8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82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林仙女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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