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24號
原   告  毛雪傑
被   告  楊奎升
       鄒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訴訟,惟本院發函通知被
告迄至原訂宣判期日尚不足十日異議期間,應再開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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