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263號
原 告 陳麗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湧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
3,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
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