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坤盈具保人邱瓊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瓊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瓊芳因被告鄭坤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坤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922號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101年8月7日通知書、101年8月9日通知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