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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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桃簡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被告 席薇蘋 原名 于湘琪 、.上列聲請人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573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代理人準用之,同法第三十八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573號家暴傷害案件之被告,並非被告之辯護人或代理人,依上開說明,不得聲請閱卷。其聲請閱卷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