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坤金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乘機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44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76號),又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09年第5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經111年第2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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