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第九五九號
聲請人甲○○
乙○○(即債務人)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丙○○(即債權人)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三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即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財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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