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七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裕雍貿易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十二樓兼右代表人甲○○女四十一歲(民國五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黃雅芬法官劉嶽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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