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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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2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 呂德倫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 郭文進 ,故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聲明由最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二、請釋明請求本金壹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帳務明細)。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