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培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培源於民國93年9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7年12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38,064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