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7號原告公號 鍾伯義 法定代理人 鍾永源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被告 鍾辛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應慧芳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7號原告公號 鍾伯義 法定代理人 鍾永源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被告 鍾辛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