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賴東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東進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同段339建號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村○○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含房屋最新課稅現值)。
(三)被告賴東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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