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4號上訴人 尤恒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玉鳳朱家德朱玉卿朱怡蒨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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