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鼎新塗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鼎新塗裝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