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396號
原   告  李昭儀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
效力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20萬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主契約保險金額為120萬元、Z000000000-00主契約保險金額200
萬元,Z000000000-00主契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2580元,尚不足38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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