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小字第8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工喜
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再桂沈營坤沈榮福 間請求給付償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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