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小字第8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工喜
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再桂 、 沈營坤 、 沈榮福 間請求給付償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