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436號
原 告 陳方 貴美
被 告 李信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送補正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
106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