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
原 告 陳仁宗
被 告 趙怜斐
趙振聲
趙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怜斐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
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