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袁啟泰 被告 李松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63號,嗣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苗簡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
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