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66號上訴人 藍志宏 被上訴人聯富不動產仲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誌華 被上訴人 武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866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