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3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石雅馨 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學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蕭廖月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