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58號上訴人 陳逸倫 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陳至通 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葉素娟 被上訴人 莊雅淳 法定代理人 莊國隆 法定代理人 呂麗雯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103年5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澎湖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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