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上訴人即原告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出色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玖萬零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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