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民
楊家豪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 律師被告 王祖恕
楊雄吉 選任辯護人 洪條根 律師被告 陳瑋志 被告全嘉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祖恕前列王祖恕、全嘉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 律師被告尊王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黃耀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