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原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