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7號
原   告  林家鍇
被   告  楊善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善淳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楊善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4,2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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