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8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