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2號原告丙○○
甲○○共同送達代收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4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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