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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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6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土彥 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土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該條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幫助犯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4月1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胡宜如法官莊佩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張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