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足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字第10號原告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足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