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足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不足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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