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8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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