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聲字第3號聲請人 李登昇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狀內並未依前揭規定,敘明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並陳明所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庭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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