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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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一0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犯竊盜罪,且為累犯,於依法加重其刑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業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
二、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竊盜之犯行,仍執陳詞辯稱:伊在向乙○○借用之皮鞋內,取走六小包安非他命及分裝袋係撿到的,並非竊取等語,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溫耀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明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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